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经营信息证据如何收集(3)
谈信友
潘莉
□对于同时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案件,需要围绕“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收集认定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构成经营秘密的相关证据。
□司法机关应当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各方诉求,既要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注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A公司作为从事化工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等业务的企业,自主研发了某项物理膨胀微球的技术配方,该技术配方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2013年3月,A公司与被告单位B公司签署了《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B公司为A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协议同时约定,在委托加工期间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B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微球技术信息,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微球。2015年11月,B公司违反与A公司的保密约定,决议自行研发、生产微球,并由顾某全面负责、王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微球配方后,自行组织生产、销售与A公司同类型微球1000余吨。原A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明知A公司所拥有的微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仍将微球的配方内容泄露给B公司用于生产,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将涉案微球销售给温州某公司等4家A公司客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顾某、王某、陈某等人经过合谋,在明知B公司生产微球的技术配方系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租借场地加工生产微球,由顾某全面负责,王某负责技术生产,陈某负责销售,共计450余吨。案发后,B公司和顾某分别赔偿A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和100万元,获得A公司谅解。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与A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A公司谅解。
【要旨】
对于同时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案件,需要围绕“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收集认定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构成经营秘密的相关证据。在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均无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情况下,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采用销售利润(毛利润)计算损失数额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单位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中法律拟制被害人,应当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均为民营企业,司法机关应当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各方诉求,既要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注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害单位A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企业的诉求、行业技术、市场发展情况,以便有效保障被害单位的合法权利和正常运营。在审查中,顾某等3人逐步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正确认识,表示愿意认罪悔改。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积极联系,B公司和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赔偿A公司部分损失,与A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和陈某也在审查起诉阶段表达了赔偿意愿。
法庭审理阶段。2019年4月12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害单位委派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鉴于被害单位在法院审理阶段明确提出希望对三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2019年6月25日至26日,办案人员前往被告单位B公司及其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实地走访调查,充分了解被告单位的企业规模、生产经营、当事人双方继续合作办厂及被告人顾某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所起作用等,以便对本案的最终处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