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定行政犯与法定犯的界限(2)
2020-07-02 13:17正义网浏览:次
可以肯定的是,行政犯都属于法定犯,但是法定犯未必都属于行政犯。行政犯的范围要比法定犯狭窄,行政犯必须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置性条件,而法定犯只是道德伦理色彩不明显但并不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置性条件。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别是动态转化的,很多原本不具有违反道德伦理性的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发展,就具有了道德伦理性。比如污染环境罪,可以说是法定犯,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之害的认识不断加深,民众环保意识普遍增强的时候,就具有了道德伦理性。就此而言,法定犯本身就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法定犯与自然犯区别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不大。但是行政犯由于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置条件(即行政犯的从属性),其立法和司法意义重大。
准确厘定行政犯内涵的意义在于凸显行政犯的行政从属性价值,合理划定刑行界限,这在经济犯罪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规定为前提,这决定了在司法认定上,行政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要依赖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行政法依据的,不得轻易认定为犯罪;在立法上,只有当某种行为用行政法中处罚措施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时候,才能动用刑法,不得轻易将行政法尚属空白的行为直接上升到刑法立法。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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