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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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 谁该为学生交通安全负责?(2)

2020-06-17 19:51正义网浏览:

  接受学校教育本是孩子们开启知识之门的重要节点,但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让这个节点蒙上了一层阴影。消除涉学生类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不但是学生、家长、学校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 
  然而,校车安全事故等涉学生类交通安全事故却屡屡见诸报端,原因何在? 
  据阳信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冯振西介绍,涉学生类交通事故的成因较为复杂,首先,校方管理措施不完善,给涉学生类交通事故隐患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点在校车交通安全问题上的表现最为突出。其次,监管单位执法不严,各监管环节之间没有有效衔接也是该类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如有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相应办法,要求学校责任人与交管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为校车制定路线等。这些方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执行和落实的强制力方面还是凭有关当事人的自律,行政强制力不足。此种情况的存在,往往容易出现当事各方对相关措施的执行力度弱化,甚至会出现打折执行的问题。 
  谁该为学生交通安全负责 
  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梅告诉记者,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该法还在第42条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张立梅认为,现有法律规定已对保护学生安全出行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关键就是要抓好法律规定的落实。 
  阳信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袁乾说,根据本地政府的权力清单,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在师生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单位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公安局依法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体局及辖区学校组织开展好涉学生类的交通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 
  但在调研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各职能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往往会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交叉监管往往会形成“谁都能管、但谁都管不好”的问题,同时也会形成一些管理单位职责不明、监管衔接环节脱节的问题。 
  如何敦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了解到,阳信县检察院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教体、公安等相关职能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听取了相关职能单位关于目前校园交通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意见建议。 
  在事实调查清楚、责任厘清之后,该院于日前分别向教体、公安等职能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在向公安机关发出的建议中包括了“针对师生出行规律科学调整勤务方式合理调配警力、对于事故多发点和人流车流高峰时段要采取定点定岗等措施加强交通管控力度……”等内容。而向教体部门发出的建议中包括了“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教师志愿者开展交通秩序维护和劝导交通秩序等志愿活动以及重新划定校车行驶停放路线”等内容。 
  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该县教体、公安等职能单位全部予以采纳,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逐条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落实。近日,阳信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了回访活动,检察官随机来到辖区的一所小学,看到学校已重新在门口广场划定了校车停放区,并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新设了上下车区域。 
  除了发出检察建议外,检察机关在预防涉学生类交通安全方面还应有哪些作为? 
  张立梅认为,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强化责任单位的履职意识不失为解决当前涉学生交通安全的一剂良方。“但现实生活中,学生面临交通事故威胁的来源是多方面的,肇事车辆既包括校车等特种车辆,也可能来源于社会车辆。而肇事原因主要是肇事者心理上的自信麻痹和思想上的法律意识淡薄。”张立梅说,为此,她建议检察机关在预防该类事故频发的途径方面要有所拓展,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做好对涉学生交通肇事案件涉案人的惩戒工作,使驾驶人心中有敬畏;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好“普法进校园、普法进社区”等法治宣教活动,通过案例视频回放、新媒体展播等途径宣传交规知识,提升全社会尊崇交规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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