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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假”维权,还是“假打”牟利?(2)

2020-06-03 12:19 检察日报浏览:

  疑点重重的消费者
  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自证合法的同时,对许小军的诉讼动机提出了质疑。“这个许小军除了在我们公司购买外,还多次、重复在其他公司购买这个产品并分别提起诉讼,他是想通过这样的方法牟利!他用于起诉的那份检测报告也有问题!”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检察官说,并拿出了相关证据。
  很显然,案件双方发生争议的基础是涉案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么,作为主要的辅助参考,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可信度尤为重要。承办检察官随即与食品检验机构及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沟通,获知对食品进行检测需要规范的检验资质。
  在向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证实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并不具备食品检验资质,所出具的涉案检测报告上并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不具备社会公正性。因此,涉案检测报告上的结论确实不可信,这进一步说明许小军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被申请人许小军,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真是一个单纯的受害者和维权者?经过关联案件查询,检察官发现,许小军曾多次从京东、天猫等不同电商平台重复购买同款涉案产品并分别提起诉讼,同时通过提供不具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并多次以此为证明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获得支持,获取了高额赔付款。
  经过认真的审查和详实的分析论证,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18年12月,依法向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苏州市检察院予以采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于近日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抵制假冒“维权者”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发生纠纷,人们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预设立场,这也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于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也因此滋生出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商家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因如此,在国家层面,2016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明确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将普通消费行为和职业索赔区分开来,正是考虑到二者的性质有根本区别。如果继续认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只会让这一灰色产业越做越大,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同样需要被打假,不能继续让他们打着净化市场的旗号去私下牟利,对于有“假打”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必须严格处罚。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质上还是制假售假乱象过多、正常消费维权困难等因素的产物。要遏制职业打假人“假打”,承办检察官建议:一方面,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真正落实惩罚性赔偿,提高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还得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让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更便利地维权。(记者 陈迪 王永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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