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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票系统诈骗案告破(3)

2020-05-26 20:20 法制日报浏览:

  然而,在买断之后,许剑向承兑行B银行核实,却得到反馈:该行并无电票系统,更无法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016年8月9日,许剑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公安当日即立案调查,同日晚,公安民警在对涉案票据的出票公司地址进行排摸时,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张玉、黄腾、周浩,将其传唤到案。8月17日,上海警方将陆强从北京带回上海羁押,又于8月28日将胡睿从河北廊坊带回上海羁押。同年11月11日,主犯崔霞在河南开封被抓获到案。
  面对这起全国首例电票系统诈骗案,上海检察一分院迅速提前介入调查,成立专案组,协助公安补充侦查,充分搜集证据。“那段时间,专案组成员几乎每天都在琢磨案子,吃饭的时候还在讨论缺失哪些证据,如何更好地完善证据锁链。”承办检察官李东说。
  42册侦查卷宗,外加一份长长的证人名单,2017年8月7日,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7日和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崔霞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参与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开设同业结算账户等关键环节,辩护方则以“骗取金融票证罪”代替“票据诈骗罪”,企图减轻刑罚。张玉同样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自称没有参与预谋、指使他人,他的辩护人也试图以“高利转贷罪”代替“票据诈骗罪”,减轻刑罚。黄腾更是矢口否认犯罪,他的辩护律师还出示了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并称即使构成犯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面对这些,检察机关早有准备,出示了B银行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调取扣押的B银行的公章印模、查扣的网银U盾、代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票据贴现合同等物证、书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鉴定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等诸多铁证,一一驳斥3名被告人当庭供述有违常理和法理的地方。
  201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崔霞、陆强、张玉3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睿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腾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周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严格落实会员制度
  加强监督防范风险
  近20亿元的电子票据诈骗案是一枚深水炸弹,央行电票系统数年信誉几乎毁于一旦。
  其实早在201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着手筹建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票交所),旨在改变银行间市场票据转贴现的现状。未至落地,此案就已事发,进一步加速了票交所设立的步伐。
  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次年,央行电票系统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对接入银行账户实行会员制,严把“入口关”,并要求所有银行交易金额通过总行结算,避免分行账户被盗用的情况,当年的漏洞如今已不复存在。
  “央行电票系统本身就以安全性高、交易便捷著称,并且制定的一整套交易流程多年以来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发之后,央行也及时采取了有力举措查漏补缺。但令人惋惜的是,此案牵涉的多家银行存在太多漏洞,未能严格按照央行标准操作,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上海检察一分院主任检察官赵炜杰说。
  刑事审判结束后,上海检察一分院分别向涉案的B银行、A行廊坊支行、A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制发《检察建议书》。
  对于被冒名顶替的B银行,上海检察一分院指出,该行在同业账户的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漏洞,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在长达数年内开立、使用数个B银行账户,竟均未被发现。B银行对离职人员的监督、防范机制严重不足。该行对办公场所及在职人员管理不严,为后续犯罪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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