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碰瓷”如何根治?网络作品传播者须审核或标注(4)
2020-05-20 09:07正义网浏览:次
在视觉中国“黑洞事件”之后,人民网曾刊发评论,称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就存在一些类似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司,在卡拉OK、文字、图片等领域,以非法集体管理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干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及娱乐市场正常业务。为此,国家版权局对相关涉案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不过,也有另外的反对声音:合法经营的图片公司提供的维权和许可服务,也许是目前最有利于图片作者和图片使用者的商业模式。
建立网络版权秩序
网络空间,人们获取图片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图片搜索。但是,强大的搜索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你无法判断搜索到图片的真实权利属性,但是图片搜索却可以精准判断你的侵权情况。
在张正鑫看来,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中间商利用了这个漏洞,专职“版权碰瓷”的勾当。张正鑫向记者介绍了“版权碰瓷”的套路:第一步,创作图片;第二步,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大量发布,确保公众随手可得;第三步,利用搜索技术,发现使用的场景,利用数字技术予以存证;第四步,向使用者协商索要赔偿;第五步,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问题,丛立先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网络版权制度设计的角度,对当下的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网络环境下,在坚持著作权自动获得的法理基础之上,把网络作品版权与版权标记信息、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结合起来。”丛立先建议,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要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
“基于此项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必须对其传播的网络作品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网络作品传播者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实现。”丛立先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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