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养VS非法拐卖:界限在哪里(2)
2020-05-13 18:54正义网浏览:次
2019年5月,次子杨小东(化名)出生后不久,杨征就在网上发布“十天健康婴儿不想要了有什么处理方式”“无力抚养孩子,想给孩子找个安稳的家庭”等讯息。这些内容被求子心切的廖某夫妇(已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经多次网上沟通,杨征、范明明决定将杨小东交给廖某夫妇抚养,同时提出要求支付8.8万元的营养费,廖某夫妇当即答应。
同年5月底,廖某夫妇来到重庆市巫山县与杨征、范明明二人见面,双方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支付钱款后,廖某夫妇将杨小东抱走。两天后,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认为杨征、范明明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杨征、范明明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违反国家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并且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8.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考虑到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市巫山县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杨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范明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杨征提起上诉。“我与收养方已经签订送养协议,并没有拐卖儿童获利的目的。”他说,自己家中有实际困难,在无能力抚养次子的情况下才将孩子送养出去,营养费也是对方主动提出给付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称杨征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有效,杨征送养自己的次子,无贩卖儿童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送养条件和手续上的瑕疵不影响双方事实上送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改判无罪”。
“杨征、范明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二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私自将子女送养他人,其收取的8.8万元明显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为生养婴儿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足以认定其具有出卖并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盛敏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她向记者介绍说,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出的原因很多,有的确实是为了卖钱,但更多的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存在未婚先孕、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亲生父母送养孩子的目的比较复杂,在个案中是否应该追究当事人刑责,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此类案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表示,“出卖”亲生子女往往是贫困、未婚生育、吸毒等一系列复杂棘手社会问题的衍生后果。他指出,相关案件出现后,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丧失人伦”“贪图钱财”“重男轻女”等,有些可能是基于特定生活情境及需求不得已而为之的生存策略。因此,应该看到这类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对该领域的问题区分情况审慎处理。
严格界定“营养费”收取与非法获利
亲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这种情况在民间长期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收养形式受到挑战,有些联系已经悄然转移到线上。
“传统的送养中,送养人通常对收养人的情况有一定了解,如今通过网络找人的方式进行送养,对相关人员的身份往往无法核实,存在着不确定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表示,这些被送养的孩子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监管之外,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除了对送养人、收养人进行条件限制外,还规定了收养登记制度——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对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意义重大。
正因如此,一些绕开法定收养程序,通过网络与人取得联系,私下将亲生子女“送”出的行为,就处在了某种灰色地带。这不仅违反收养法规定,有些甚至会被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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