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舞蹈表演频陷版权纠纷,遭遇侵权如何维权?(2)
2020-04-10 09:3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北京一位舞者玥玥无奈地表示,自己队里曾经遇到过舞蹈被抄袭拿去参加比赛的情况。尽管她并不介意别人未经授权拿自己的编舞去商用,但希望能够注明原作者。“署名”是她可以容忍的底线。
但也有少数舞者认为“有人愿意抄袭也是一种认可”,舞者之间并不需要互相询问授权,提出“原创作者与抄袭者要互相包容体谅”。
“我很想通过我的维权努力,给更多的舞蹈创作者们信心,让他们未来有勇气站出来发声。”兔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从他所属公司了解到,维权沟通还在进行中。
“街舞来自于西方,并没有专业院校,最初的舞者们只能通过录像带、DVD视频学习‘扒舞’(意为通过视频慢放或多次回放自学舞蹈),进行互相学习。”中国舞蹈家协会街舞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夏锐指出,版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可能受一定的历史沿革因素影响。
“如果‘扒舞’只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免费表演等,属于‘合理使用’。”赵虎提道,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况,即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舞蹈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街舞圈内常见的互相“翻跳”行为(意为表演他人的舞蹈),如果在非商用且注明作者、作品名的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一是表演者自身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报酬,二是现场观众没有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报酬。”赵虎这样解释判断“商用”的规则。
“舞蹈作品和其他的文字作品、类电作品(即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样,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赵虎看来,首先人们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尊重舞蹈著作权人的版权,有关部门、媒体也要对此进行多方宣传和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要尊重原创内容,尊重版权归属,不侵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抵制抄袭、非法转载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国街舞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如果街舞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会由街舞委员会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夏锐表示,街舞委员会将会引领街舞行业正规发展,现已聘请相关法律顾问,帮助对行业规范不甚清楚的“闯入者”们正确理解规则,下一步将继续关注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维权能不能“较真”
遭遇侵权的编舞师站出来维权,其实还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压力。首先要面对的不是一些网友沸沸扬扬的抨击,而是来自街舞圈业内的直白质疑——“现在有多少街舞作品能说有‘独创性’?”
“个人原创的舞蹈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就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赵虎表示,“独”表示并非来源于前人创作,“创”是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但是不要求艺术性的高低。
而街舞业内资深人士大侠(化名)直言,由于中国街舞相对西方来说起步较晚,动作重复率较高,多为模仿、改编。大多数所谓的“街舞作品”大同小异,为此维权有炒作之嫌,“可能沦为笑话”。
“假如‘挥一下手’这样的具体动作,都要来单独分析舞蹈动作的独创性,那就没有一支舞能被称为原创作品。”王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他举例说,文学作品中每一个字都是前人曾使用过的,但是作家组合起来就可能是不同的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编排。关键要看舞蹈动作的组合和编排,由此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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