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线上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空白亟须填补(2)
2020-04-01 22:13中国青年报浏览: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化名)加为好友,向其索要裸照。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均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其典型意义在于,虽然侵害人与被害人未进行“直接接触”,但侵害人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引诱、欺骗手段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多名学者呼吁,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是一条黑色产业链,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瘤”,早该被连根拔起。
有学者呼吁,从现实来看,频繁更换网址、服务器设在国外等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给司法打击增加了难度。不过,儿童色情“暗网”,哪怕是所谓“会员制”、哪怕服务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浏览、持有、传播这些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也决定了这些行为应受我国法律规制。
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是继续提升打击力度,使之区别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司法力量对未成年人性权益实施特殊保护,形成任何犯罪分子都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2018年3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联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从法律法规上完善对网络涉及儿童色情信息问题的禁止规定。
这份建议提到,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网络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更多被视作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刑法对于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的相关物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制。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佟丽华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网站,更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应该以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为契机,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线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记者 王亦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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