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患者信息于防控中被披露 如何平衡隐私权知情权(2)
2020-02-27 14:53工人日报浏览:次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在防控工作中,一些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披露
为了公众知情权,该不该交出个人隐私?
阅读提示
疫情防控的当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同时,全国范围内也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不可漠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
武汉因疫情暴发封城后不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接到了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咨询电话。“患病以后,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等,没有任何遮挡,都被传播在网上。”熊超说,“他们感到隐私权被侵犯了,但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每天都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不过,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随之出现,一些患者甚至因此受到歧视、骚扰和谩骂。抗疫期间,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也不能漠视。这二者如何平衡?《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 谁可以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
疫情发生初期,熊超曾在不同的微信群里,看到患者的详细个人信息被随意传播,甚至包括其个人照片和工作单位,“感觉被扒光了”。
“现在一些小区物业、商超都要求登记姓名、电话、住址,有的甚至要登记身份证号。”不少网友表示,不登记,会被认为不配合防控;登记,又觉得个人信息“交”得太轻易。
事实上,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熊超说。
针对一些小区物业等社区服务组织要求登记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对记者表示,不能强制要求提供,而要以个人自愿作为前提。
“社区不是执法主体。如果有关政府机构授权,应视为委托,不能以社区自己的名义去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王旭说。
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旭华也表示:“特殊时期,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不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但是其余主体,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小区物业居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等,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向被收集主体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记者发现,目前多地已有因随意公布、泄露个人信息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晋城的史某某将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二问 “交”出隐私的范围在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殊时期,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熊超说,“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泄露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1月28日,湖南益阳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系益阳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转发造成。舒某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有权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够随意公开。”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当目的和正当程序,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信息公开和使用。”
为了公众知情权,该不该交出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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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的当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同时,全国范围内也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不可漠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
武汉因疫情暴发封城后不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接到了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咨询电话。“患病以后,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等,没有任何遮挡,都被传播在网上。”熊超说,“他们感到隐私权被侵犯了,但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每天都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不过,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随之出现,一些患者甚至因此受到歧视、骚扰和谩骂。抗疫期间,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也不能漠视。这二者如何平衡?《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 谁可以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
疫情发生初期,熊超曾在不同的微信群里,看到患者的详细个人信息被随意传播,甚至包括其个人照片和工作单位,“感觉被扒光了”。
“现在一些小区物业、商超都要求登记姓名、电话、住址,有的甚至要登记身份证号。”不少网友表示,不登记,会被认为不配合防控;登记,又觉得个人信息“交”得太轻易。
事实上,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熊超说。
针对一些小区物业等社区服务组织要求登记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对记者表示,不能强制要求提供,而要以个人自愿作为前提。
“社区不是执法主体。如果有关政府机构授权,应视为委托,不能以社区自己的名义去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王旭说。
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旭华也表示:“特殊时期,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不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但是其余主体,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小区物业居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等,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向被收集主体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记者发现,目前多地已有因随意公布、泄露个人信息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晋城的史某某将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二问 “交”出隐私的范围在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殊时期,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熊超说,“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泄露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1月28日,湖南益阳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系益阳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转发造成。舒某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有权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够随意公开。”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当目的和正当程序,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信息公开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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