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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严惩(2)

2020-02-21 13:44正义网浏览:

□视频会议提前介入 □远程讯问 □远程签署具结书 □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
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严惩

实务案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须依法及时严惩

钱丽娟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某村一租房门口,不听从负责疫情防控巡查的镇联村干部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并在社区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
  【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响应国家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工作要求,以智慧检务为突破口,以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转化为切入点,以精准量刑建议为主抓手,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安心放心,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指控与证明】
  侦查阶段。2020年2月2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对王某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按照涉疫情刑事案件信息实时通报机制通报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并于次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检察官采用钉钉视频会议方式进行介入。在侦查人员介绍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了解到本案系暴力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且系暴力袭击正在履职的人民警察,故提出还需要补充关于警察职务证明方面的书证,民警伤势鉴定,现场执法的照片等证据的意见,并要求完善部分证据形式。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基于前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已对全案证据有了充分了解,但考虑到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想法和认罪意愿,检察官没有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而是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提审。综合考虑王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又是在众志成城防疫的特殊时刻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2020年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时掌握到,王某因不认同居家隔离规定而辩解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当日再次讯问王某时着重释法说理,以个人的社会责任为出发点,从角色互换入手加强认罪认罚教育转化,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真诚悔罪,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检察院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王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次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判阶段。2020年2月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没有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就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作出说明,审判员讯问被告人核实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并讯问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采纳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深深的忏悔。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映射出检察机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的责任担当,服务大局,主动作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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