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说法论道|专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刑法须担重任(3)
2020-02-14 11:00正义网浏览:次
也许有人会质疑《意见》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会指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非典”期间发布的《解释》中,就没有对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规定从重处罚,而且这些犯罪正是由于其对象的特定性才成立的,因而不应再从重处罚。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只要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无论是行为及其后果的客观危害,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具有从重处罚的充分根据。具体就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固然行为人是因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这种特定的物质才构成犯罪的,但在疫情防控期传播与在非疫情防控期传播,造成的危害有着显著的差异。在疫情防控期,本来用于防控疫情的资源就很紧张、医护人员也很短缺,而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的行为导致疫情扩大,使本来就严峻的防控局面更加严峻,而在非疫情防控期,即使实施同样行为,由于有充足的资源和医护人员,所以防控工作就比较容易,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要小得多;再者是否在疫情防控期实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完全有必要对在疫情防控期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具体就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款物构成的挪用特定款物罪来说,固然行为人因挪用的是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款物这种特定物才构成犯罪的,但在疫情防控期挪用与在非疫情防控期挪用,造成的危害有显著差异。在疫情防控期,本来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就比较紧张,因而挪用防控疫情的款物,会使急需该类款物的单位和人员因缺乏防控疫情的款物而造成疫情无法防控。而在非疫情防控期,即使实施同样的行为,也由于有比较充裕的该类款物,所以挪用行为造成的危害相对要小;而且在疫情防控期实施挪用行为比在非疫情防控期实施挪用行为,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后者要大。因而对在疫情防控期实施的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款物构成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具有充分的根据。
当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实行从重处罚的特殊政策并不意味着抛开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事实上,这一特殊从严政策正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的体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自首、坦白、偶犯等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仍然应该体现“宽”的一面,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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