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双赔”?(2)
2020-02-14 10:43工人日报浏览:次
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否向存在过错的企业索要民事赔偿一直存在争议
农民工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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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山西、浙江等地已有不少支持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双赔”的案例。由此看来,获得“双赔”有两个条件:一是工伤患者是职业病人或遭遇安全生产事故;二是企业存在过错。
职业病患者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工伤赔偿。但职业病患者能否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呢?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湖南省常德市农民工刘明(化名)在工作中遭遇硫化氢中毒患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向企业索要民事赔偿一审获得了法院支持。
工作中中毒被鉴定为职业病
2011年4月,刘明到总部位于长沙的一家金属公司上班,月薪3000多元。约定工作地点在常德,从事废水处理、酸洗操作等工作,期间接触高温、噪声、酸碱及硫化氢。
2014年11月,由于金属公司的设备承包单位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刘明在车间工作时不幸遭遇急性中毒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硫化氢中毒、急性呼吸衰竭、中毒性神经损伤等。
2015年1月,刘明受到的事故伤害被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又被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2018年3月,常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作出刘明为职业性急性中度硫化氢中毒的诊断结论。
在获得职业病诊断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刘明获得了近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他认为,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些赔偿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伤害。因此,在2019年2月,他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属公司支付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职业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获得32万余元民事赔偿
在庭审中,金属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刘明不宜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其索要民事赔偿。
不过,刘明的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法律,其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职业病患者因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严广律师说。
去年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不属于同一事由,故刘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向金属公司提出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应当予以核减。于是,该院判决金属公司赔偿刘明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金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农民工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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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山西、浙江等地已有不少支持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双赔”的案例。由此看来,获得“双赔”有两个条件:一是工伤患者是职业病人或遭遇安全生产事故;二是企业存在过错。
职业病患者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工伤赔偿。但职业病患者能否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呢?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湖南省常德市农民工刘明(化名)在工作中遭遇硫化氢中毒患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向企业索要民事赔偿一审获得了法院支持。
工作中中毒被鉴定为职业病
2011年4月,刘明到总部位于长沙的一家金属公司上班,月薪3000多元。约定工作地点在常德,从事废水处理、酸洗操作等工作,期间接触高温、噪声、酸碱及硫化氢。
2014年11月,由于金属公司的设备承包单位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刘明在车间工作时不幸遭遇急性中毒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硫化氢中毒、急性呼吸衰竭、中毒性神经损伤等。
2015年1月,刘明受到的事故伤害被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又被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2018年3月,常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作出刘明为职业性急性中度硫化氢中毒的诊断结论。
在获得职业病诊断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刘明获得了近5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他认为,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些赔偿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伤害。因此,在2019年2月,他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属公司支付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职业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获得32万余元民事赔偿
在庭审中,金属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刘明不宜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其索要民事赔偿。
不过,刘明的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法律,其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职业病患者因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严广律师说。
去年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不属于同一事由,故刘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向金属公司提出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应当予以核减。于是,该院判决金属公司赔偿刘明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金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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