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九类犯罪 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推进(3)
2020-02-12 10:16法制日报浏览:次
法学专家解读“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系列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出台《意见》非常及时且必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控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凝聚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广泛的共识,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与“疑罪从无”并行不悖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
《意见》明确,已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2003年我国在抗击“非典”过程中,“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也发生了多起确诊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况,造成多人被感染、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意见》沿袭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有据且有现实意义,有助于防范病毒蔓延传播。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发布后,人们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普遍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也有人提出疑问和担忧:应不应该将疑似病人作为犯罪主体,这是否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相悖?
多位专家指出,《意见》中对疑似病人的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领域的“疑罪从无”原则不是一个概念,两者并不冲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分析说,“疑罪从无”是指对被追诉人的指控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按照无罪处理;“疑似”属于医学上的概念,两者根本不是一个范畴。且《意见》中规定的“疑似”在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不仅需要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事实,还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病历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据,并不是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就是疑似,因此公众没必要为此过于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意见》这么规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必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并规定疑似病人确诊前应当在指定场所接受单独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显属“明知故犯”,在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况下,对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通行法理。
“从实践来看,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相对少见,疑似病人这类情况更多见,从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对疑似病人适用这一罪名具有必要性。”曲新久说。
对造谣传谣“宽严相济”
山东省沂南县男子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武汉多家医院的位置信息,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并正从武汉逃回沂南,要将疫情传染给仇人的虚假信息,引发恐慌。2月4日,王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系列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出台《意见》非常及时且必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控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凝聚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广泛的共识,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与“疑罪从无”并行不悖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
《意见》明确,已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2003年我国在抗击“非典”过程中,“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也发生了多起确诊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况,造成多人被感染、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意见》沿袭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有据且有现实意义,有助于防范病毒蔓延传播。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发布后,人们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普遍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也有人提出疑问和担忧:应不应该将疑似病人作为犯罪主体,这是否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相悖?
多位专家指出,《意见》中对疑似病人的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领域的“疑罪从无”原则不是一个概念,两者并不冲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分析说,“疑罪从无”是指对被追诉人的指控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按照无罪处理;“疑似”属于医学上的概念,两者根本不是一个范畴。且《意见》中规定的“疑似”在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不仅需要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事实,还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病历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据,并不是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就是疑似,因此公众没必要为此过于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意见》这么规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必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并规定疑似病人确诊前应当在指定场所接受单独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显属“明知故犯”,在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况下,对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通行法理。
“从实践来看,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相对少见,疑似病人这类情况更多见,从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对疑似病人适用这一罪名具有必要性。”曲新久说。
对造谣传谣“宽严相济”
山东省沂南县男子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武汉多家医院的位置信息,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并正从武汉逃回沂南,要将疫情传染给仇人的虚假信息,引发恐慌。2月4日,王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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