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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2)

2020-02-10 11:05正义网浏览:

  关于审判阶段量刑建议相关工作 
  一是要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虽然因审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都要安排提出量刑建议环节,但鉴于量刑建议是庭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仍应做好量刑建议的说理和阐释工作。 
  二是量刑建议的调整。根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第(1)、(2)、(3)种情形的案件,由于已经不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被告人上诉的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案件也就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一般不提出抗诉。 
  关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相关工作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不够重视,甚至视为负担;“捕诉一体”改革后,许多检察官没有公诉工作经验,对量刑建议工作不熟悉,存在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扭转。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修改完善量刑程序相关规范,明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幅度,共同研究制定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并适时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性文件。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以网络培训为主进行,实现全员覆盖,要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法官教检察官的办法以强化培训效果,大力提倡控辩审同堂培训以统一尺度、扩大共识。 
  四是要进一步加快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研发和推广。要借助大数据、信息化研究开发量刑智能辅助系统,争取公检法司一体运行使用,提升量刑建议的客观性、精准度和公信度。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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