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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2)

2020-02-10 11:05正义网浏览:
  量刑建议是伴随着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得以在我国立法上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此次修改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涉及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有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对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规则》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原有的量刑建议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 
  提出量刑建议是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规定动作”。《规则》第274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这是一项硬性要求。 
  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说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也为了促使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应当注重说理。量刑建议应当追求精准化,对于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所以《规则》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的案件和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根据《规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将以下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考虑不同梯次的减让,以鼓励其尽早认罪认罚。 
  关于量刑建议的前期工作 
  根据刑诉法和《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还需要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检察院不采纳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检察院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当然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这种沟通协商有利于控辩之间达成合意。 
  二是签署具结书。这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经程序。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三是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这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中一项重要工作。根据《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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