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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唐雪案|唐雪的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2)

2020-01-01 11:04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

  第三,对唐雪的行为,不必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论以正当防卫。作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对象的“行凶”,必须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相当性的严重暴力攻击,针对此等严重暴击攻击进行反击,因而造成不法攻击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李德湘虽然一再对唐雪及其家人进行暴力滋扰、挑衅,甚至持刀砸砍唐雪家门,但在唐雪正面反击李德湘的暴力攻击时,李德湘砸门的菜刀已被他人夺下扔掉,其挣脱他人束缚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的行为,虽属不法暴力攻击,但尚未达到足以允许唐雪进行无限防卫的严重程度。因此,对唐雪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正当防卫论。但是,鉴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没有达到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不成立行为过当,不符合成立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法定条件,因而对唐雪的防卫行为只能以正当防卫论处。
  第四,正当防卫个案的裁判,应当充分考虑裁判结果的司法导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与防卫过当的判断作出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的科学规定,但多年来司法实践出于种种顾虑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掌握得过于严苛,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的情况时有所见,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在一定程度上沦落为“僵尸条款”,引发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质疑。最近两年来,在各方关注与推动下,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被激活,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总体良好。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在根据个案事实、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继续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全面激活。
  当然,正当防卫毕竟是公权力不在场的紧急情况下补充公权力救济缺位而进行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权利亦不能被滥用。如果经审查查明,防卫行为确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说来,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如行为人明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致人重伤、死亡,仍然不加克制地恣意进行反击,因而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才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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