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唐雪案|唐雪的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2)
2020-01-01 11:04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次
我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唐雪的行为以正当防卫论处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根据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解释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条件,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
要真正贯彻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首先就要摒弃要求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必须作出客观、冷静、理智与准确的反应的“圣人标准论”,而以具有通常认知与反应能力的社会一般人在假如处于与防卫人相同境地时的通常认知与可能反应为参照,具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其次,还应坚决反对“事后诸葛论”,不能仅仅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特别是防卫结果,反向推断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而应当立足于防卫人行为当时的事实情况,设身处地地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进行事前判断。再次,必须旗帜鲜明地破除“对等武装论”,不能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方式、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方式、强度的对等、一致与相当的,才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人的徒手攻击进行了持械反击,并因而致人重伤、死亡,就当然认定为防卫过当。最后,要特别反对将防卫结果特别是重伤、死亡结果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的“唯结果论”。“唯结果论”无视防卫行为本身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无视防卫结果因防卫行为而生,舍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之本,逐防卫结果是否过当之末,根本偏离了正当防卫作为权利行使行为的法律属性与刑法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完全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只有坚决摒弃上述常见惯性思维与司法裁判逻辑,才能依法正确认定包括本案唐雪在内的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在超越上述惯性思维与裁判逻辑的基础上,严格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准则加以具体判断。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亦即,防卫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过当)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过当)两个条件的,才是防卫过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45号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亦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本案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必须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与防卫结果是否过当两个方面,并遵循“行为结果”的逻辑进路,依次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暴力攻击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致其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无疑存在结果过当。但是,如欲认定唐雪的防卫行为成立防卫过当,首先与主要地应认定其防卫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构成行为过当。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李德湘酒后寻衅滋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唐雪及其家人进行拦车滋扰、暴力攻击、言语恐吓。对李德湘的滋扰与挑衅,唐雪及其家人一直采取了尽量克制、避让的态度。直至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又摆脱多人看管,手持菜刀窜至唐家,砍砸唐家大门,滋扰唐家住宅安宁,唐雪才决定奋起自卫并在出门查看前准备了小削皮刀与水果刀。唐雪刚一出门,李德湘就挣脱他人束缚,冲上前去脚踹、拳打唐雪,唐雪此时仍然表现克制,只是掏出小刀朝李德湘挥舞。此后两人被人拉开,李德湘被人拉着往巷子外面走,走不多远,再次挣脱他人束缚,冲向唐雪,唐雪在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反抗,朝李德湘胡乱挥舞,因而伤及李德湘右胸,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的滋扰攻击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李德湘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但总体上相当被动、十分克制,完全符合社会一般人于此情此景下的通常合理的反应,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行为过当。当然,亦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根据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解释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条件,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
要真正贯彻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首先就要摒弃要求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必须作出客观、冷静、理智与准确的反应的“圣人标准论”,而以具有通常认知与反应能力的社会一般人在假如处于与防卫人相同境地时的通常认知与可能反应为参照,具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其次,还应坚决反对“事后诸葛论”,不能仅仅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特别是防卫结果,反向推断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而应当立足于防卫人行为当时的事实情况,设身处地地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进行事前判断。再次,必须旗帜鲜明地破除“对等武装论”,不能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方式、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方式、强度的对等、一致与相当的,才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人的徒手攻击进行了持械反击,并因而致人重伤、死亡,就当然认定为防卫过当。最后,要特别反对将防卫结果特别是重伤、死亡结果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的“唯结果论”。“唯结果论”无视防卫行为本身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无视防卫结果因防卫行为而生,舍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之本,逐防卫结果是否过当之末,根本偏离了正当防卫作为权利行使行为的法律属性与刑法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完全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只有坚决摒弃上述常见惯性思维与司法裁判逻辑,才能依法正确认定包括本案唐雪在内的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在超越上述惯性思维与裁判逻辑的基础上,严格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准则加以具体判断。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亦即,防卫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过当)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过当)两个条件的,才是防卫过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45号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亦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本案唐雪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必须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与防卫结果是否过当两个方面,并遵循“行为结果”的逻辑进路,依次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暴力攻击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致其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无疑存在结果过当。但是,如欲认定唐雪的防卫行为成立防卫过当,首先与主要地应认定其防卫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构成行为过当。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李德湘酒后寻衅滋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唐雪及其家人进行拦车滋扰、暴力攻击、言语恐吓。对李德湘的滋扰与挑衅,唐雪及其家人一直采取了尽量克制、避让的态度。直至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又摆脱多人看管,手持菜刀窜至唐家,砍砸唐家大门,滋扰唐家住宅安宁,唐雪才决定奋起自卫并在出门查看前准备了小削皮刀与水果刀。唐雪刚一出门,李德湘就挣脱他人束缚,冲上前去脚踹、拳打唐雪,唐雪此时仍然表现克制,只是掏出小刀朝李德湘挥舞。此后两人被人拉开,李德湘被人拉着往巷子外面走,走不多远,再次挣脱他人束缚,冲向唐雪,唐雪在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反抗,朝李德湘胡乱挥舞,因而伤及李德湘右胸,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唐雪持刀反击李德湘的滋扰攻击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李德湘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但总体上相当被动、十分克制,完全符合社会一般人于此情此景下的通常合理的反应,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行为过当。当然,亦不成立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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