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车辆卡口信息”怎样界定处理(2)
2019-12-20 13:3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其二,结合具体案情可以认定本案中的卡口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作为高度敏感信息设置了较低的入罪标准。高度敏感信息相较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而言,特殊性在于其与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密切关联,一旦被泄露极易引发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相关违法犯罪。同一种信息在不同的情况下其敏感程度可能不同,有的情况下可能属于高度敏感信息,另一种情形下就可能属于一般敏感信息或普通信息。故司法实务中对某种信息是否属于以及属于何种高度敏感信息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实质性价值判断。本案中的卡口信息应当认定为高度敏感信息。汽车贷款公司收债人员通过对连续时间段内相邻地点车辆卡口照片的比对和梳理可以确定贷款人驾驶车辆的固定路线轨迹,从而直接定位贷款人具体坐标信息逼迫还债,从形式上已经具备了行踪轨迹信息的要件要求。同时,案件还出现了收债过程中强行扣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情况,可视为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危险的具体化、现实化。另外,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认定高度敏感信息的参考。卡口信息高达每条200元,亦印证了卡口信息的敏感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无论是非法信息提供者还是买家,其行为针对的都是卡口信息这一体现驾车人活动轨迹的数据,与车辆的财产属性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本案中卡口信息应当认定为行踪轨迹。
其三,信息数量计算应当以具备识别价值为基础。针对同一查询对象内含多次同种类信息涉及司法实践中信息数量计算难题。司法实务中,不妨以信息的识别价值作为判断标准。对“轨迹”作一般性理解,是指按照一定条件移动形成的曲线,也即物体在移动时应当形成两个及以上的点才能构成路径。本案中,单张车辆卡口照片对行为人确定行车轨迹及贷款人坐标没有太多实际意义,而单台车辆也不能充分反映出与“轨迹”相关的有价值信息。唯有将至少两个卡口信息结合才能得出一条完整的轨迹信息。故本案应当将所有卡口信息折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因单条卡口信息不具有判断价值,首先将2679条信息减去1条,再折半计算共计1339条行踪轨迹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高度敏感信息一般数量较少应当逐一认定,但也可能存在批量情况。对于批量高度敏感数据量仍然要根据《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来统计,即“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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