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如何理解(2)
2019-12-13 16:10正义网浏览:次
一般而言,租赁仅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则不仅可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还可以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本案而言,由于网约车租赁这种混合性特征,导致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难以直接判断属于租赁关系,还是融资租赁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合同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界定。在租赁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在租赁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租赁合同的特性。本案中,由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汽车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合同的性质更接近租赁法律关系。
同时,在这样一种新兴行业导致的新型法律关系的背景下,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该合同之时尽到审慎责任,对合同条款作出清晰的规定。本案相对于进城务工的王某,飞动公司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因此,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拟定合同之时应尽量对“首期租车款”“风险保证金”的含义作出无歧义规定。否则,对该条款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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