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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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如何理解(2)

2019-12-13 16:10正义网浏览:
  案情:某飞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飞动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该公司不拥有汽车,而是在不具有A地户籍的司机确定要向该公司租赁汽车并支付1万元定金后,再以每辆23万元向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购买。租车司机不了解汽车公司的存在,同时,从飞动公司租来汽车后,专门通过打车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
  2016年初,B地户籍的王某与飞动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系飞动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每期1个月,总计24期,向飞动公司租用新能源车一部,每期租金为7500元。(2)王某应当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期租车款7万元。(3)王某若存在未按期缴纳租赁费,或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的,飞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王某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4)合约履行期满后,飞动公司无偿将此车辆过户给王某。(5)不可抗力范围包括天灾、地震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变化。
  2016年12月初,《A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并规定,网约车的驾驶员必须有A市户籍。故此,双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王某将汽车退还给飞动公司。但是,飞动公司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租金,不愿意退还给王某。王某则认为该7万元首期租车款属于保证金,要求退还。为此,王某提起了诉讼。
  分歧意见:双方对首期租车款的性质并未作出界定,因此,双方对首期租车款性质是租金还是保证金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24期租金的一部分。王某每月除租金外,还要把7万元在24期中进行分摊,按照实际租车月数进行付款。理由主要有:
  首先,根据文义解释,首期租车款就是租金。首期租车款中字面意义已经表达了“租车款”二字,只不过属于首期。文义解释作为一种客观解释的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处于优先地位。其次,首期租车款定义为租金更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若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的话,飞动公司只从王某那里获7500×24=18万元,明显低于其车辆获取成本23万元。这显然违背了飞动公司出租汽车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第三,从公平责任上看,将7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更具有合理性。在合同因政策变化确不能履行的前提下,如若将7万元首付款定义为保证金返还给王某,事实上将合同解除责任完全让飞动公司承担,明显存在不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的性质属于风险保证金,飞动公司应当将其退还给王某。理由有:首先,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行业惯例。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租赁行业中,出租方一般要求承租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发生违约或者损害房屋、汽车时等情形时能进行制约。因此,将本案的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租赁行业惯例。其次,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在《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中规定:……且王某已经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可见,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保证金除了与王某支付的首期租车款对应外,并无其他实际进出的钱款能对应。第三,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根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本案提供格式合同是飞动公司,现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对飞动公司不利的解释,即首期租车款应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法律的规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第一种意见存在的问题:其一,在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王某已经支付。首期租车款与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的文义将发生冲突。在日常实践中,若文义本身不清晰,不适合用文义进行解释。其二,公平责任原则在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不存在公平归责的问题。
  笔者认为,网约车租赁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但是与传统的融资租赁又有明显的区别,租赁公司并不是根据租车司机对特定车辆的选择而购买车辆,而是在收取租车司机的定金后,再向其他公司购买车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单独但有联系的租赁及买卖合同,而不是融资租赁中的三方合同。此种网约车租赁是融资租赁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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