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也可认定危险驾驶罪(2)
2019-12-13 16:09正义网浏览:次
2.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实酒后驾车的情况。本案中,张某本人表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从侦查机关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及现场遗留的塑料残块的鉴定,可以认定肇事的车辆系张某驾驶,由此判定张某酒后驾车处于不清醒状态。另外,被害人陈述也证明肇事经过和后果。
3.询问专家意见,根据嫌疑人饮酒的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去客观推算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能达到多少,如果按照一般规律能够确保在80mg/100ml以上,也可以进行认定。本案中,司法鉴定所的高级工程师出具了《人体血液中乙醇浓度和饮酒关系的说明》,对相关技术性问题提出了专家意见。
本案因为是以间接证据定罪量刑,在办理期间多次沟通交流,多方求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虽然是简单案件,但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需全面审查如下证据:
证实所饮酒的酒精浓度、饮酒量、饮酒时间。(1)饮酒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证实嫌疑人饮用了何种酒精度的酒种以及现场空酒瓶的数量;(2)证人证言,证实嫌疑人饮酒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饮酒后距离开车的时间。
证实饮酒后开车的路线。(1)证人证言;(2)视听资料,包括道路监控视频证明行车轨迹、时间以及有无超速,等等。
证实是否达到醉酒程度。(1)酒精含量测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包括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过程录像拍照,提取、保存、移送的过程应有书证反映完整。由于酒精容易挥发,对于保存的血样应当使用特殊的仪器保存,并且保持适当保存条件,以保证在重新检测时较少偏离原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血液不能尽快提取,检测结果不能很快得出时,建议一定要做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另外,如果酒后1至2小时内血检值比呼气测试低很多,就应警惕是否人为对血样作了手脚。(2)证人证言,是否满嘴酒气,语言表述是否清醒,走路是否稳当。
其他量刑情节。(1)前科材料;(2)到案经过,有无抗拒检测情节;(3)有无行驶证、驾驶证;(4)车辆检测是否合格;(5)是否发生事故,是否有逃逸行为;等等。
(作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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