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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也可认定危险驾驶罪(2)

2019-12-13 16:09正义网浏览:

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也可认定危险驾驶罪

  在利用间接证据认定危险驾驶犯罪时,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明:
  一是通过证人证言等证明嫌疑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喝酒后的表现;
  二是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实酒后驾车的情况;
  三是询问专家意见,根据嫌疑人饮酒的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去客观推算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能达到多少。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4日,张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饮酒后于当天23时驾驶小轿车出行,在一路口碰撞行人,造成行人摔倒后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队根据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于15日2时30分将张某及其驾驶的轿车查获,3时10分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9月16日经两家检测机构鉴定均未检出酒精成分。张某被抓获时有浓重的酒味,从其状态观察明显属于醉酒,但血液检测并无酒精成分。
  从表面上看危险(醉酒)驾驶罪这类案件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主要是接报警记录、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行为人驾驶信息、户籍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法律规定也很明确,在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血液酒精含量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那么如果没有这一关键证据,能否认定危险驾驶罪?
  本案经进一步调查,检察人员发现,三名证人及张某本人供述均证明张某在生日宴会上饮用约200ml的53度青稞白酒。案发当天抽血的护士证明抽血时张某有很浓的酒味,应处于醉酒状态。另有同事王某证明:9月15日晚,张某请王某驾车将其送至医院,以皮肤过敏需要化验为由请求护士提取了两管静脉血样。视频监控证明:9月16日9:40,张某利用其公安机关工勤人员熟悉情况的便利,前往交警队执法办案场所的血液储存室将提取的血样更换为自行前往提取的血样。张某本人供述:回家后其将换回来的血样倒入卫生间马桶。另外,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取的视频监控、被害人的供述在案代佐证。由于缺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补齐补强间接证据,认为尽管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这一直接证据,但是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私自将抽取的静脉血样更换并销毁,导致无法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性质恶劣。专家出具咨询意见证实,一般人饮白酒80至100克左右即可造成乙醇中毒,血液中乙醇浓度可达到100mg/100ml左右。因此,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张某饮用200克以上白酒,醉酒驾车出行,在发生事故后逃离,利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更换血样,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
  案件移送起诉后,2018年12月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张某醉酒驾驶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又逃逸,且为逃避责任,更换血样阻碍检查,对其应从重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罚金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利用间接证据定案在司法实务中相对比较少,尤其是在危险驾驶案中更是少见,但也是存在的,本案就属于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的直接证据而认定危险驾驶罪。此类案件在审查认定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
  1.通过证人证言,比如同桌饮酒人员、酒店服务员等的证言证明嫌疑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喝酒后的表现,包括语言是否异常、走路是否正常、神态表情等。本案中,同桌饮酒的人员均证明了嫌疑人张某喝酒的度数和数量,且与张某本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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