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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以罚代管方式如何终结(2)

2019-11-26 13:38 法制日报浏览:

  据邮政系统人士指出,在加盟制模式下,总部有更多话语权,在快递网络运营中,总部控制了核心资源和关键节点,加盟商和基层网点无法独立经营,其议价能力非常弱。面对总部的“以罚代管”,加盟商、基层快递网点苦不堪言。
  此外,无序竞争导致加盟商、基层快递网点获利困难。目前,快递揽收端单价一降再降,尤其是发件量汇集的地方更是如此。基层末端网点在派送环节很难维持盈利,服务质量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总部就会实施罚款,网点由于被罚款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基层快递网点的经济损失,经常会被转嫁到快递小哥身上。
  “一些快递小哥告诉我,当前劳资双方劳动纠纷频发,快递行业缺乏劳动合同的规范和保护,快递员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典型的现象是,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处罚往往带有较强的随意性,就是缺乏劳动合同保护造成的。”谢德体说。
  立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如何改变“以罚代管”这一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
  今年“双11”前后,丁红涛在快递企业调研时发现了一些解决办法。
  “以前在技术手段不够的情况下,总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一般都是以罚款的方式来解决快递延误等问题。企业现在已经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找出原因。此外,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也会减少罚款的额度,并给快递网点和快递工作人员复议的机会。”丁红涛说。
  丁红涛说,如果快递企业不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快递网点完全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转而加盟其他快递企业。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调节机制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丁红涛认为,当前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规范,“以罚代管”的问题是快递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交由市场调解,在发展中得到解决。目前,一些快递企业已经从事后的“以罚代管”向“事中监管”转变。
  谢德体则认为,对于“以罚代管”问题,并不能单纯地交给市场来调整,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在谢德体看来,快递企业总部对加盟商“以罚代管”的行为,应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要合理合法地规范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在确保收益的前提下,改变“以罚代管”的管理体制,以教育培训、沟通学习、提高素质的方式,逐步实现人性化管理模式。
  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属于商事行为,双方均受到合法协议的约束,若加盟商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总部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目前的种种罚款,其成立的合法性很难认定。“以罚代管”已超越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层面,基层网点经营不稳定、快递员权益保障差、服务质量难提高,“以罚代管”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备受关注的“以罚代管”问题,法规已经作出回应。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前述邮政系统人士认为,《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绝大多数规定都可以再细化,比如说在服务质量方面,应当规范快递企业总部履行哪些义务,加盟商、基础网点履行哪些义务,加盟商和基层网点按照规定都做到了,总部就不得实施惩罚。因此,可以在条例基础上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总部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边界,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合理设置利益分配机制、管理考核机制,使我国快递企业尽早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一些快递企业使用的“以罚代管”方式,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只是治标不治本,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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