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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挑逗犬只被咬伤……爱犬"惹祸"谁来担责?(3)

2019-11-06 13:35正义网浏览:

  针对该类纠纷,任杰指出,宠物犬侵权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最常见的包括人身伤害涉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除此之外,还有损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例如,宠物犬在侵权纠纷中死亡的情况下,因为宠物犬本身对于饲养人具有特殊意义,死亡会给饲养人带来较大的心灵伤害,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严守养犬规定,及时保留证据
  西城区法院通过近年来受理的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发现,该类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社会公众对非接触性宠物犬侵权认识不足;第二,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时有出现,但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流浪狗侵权中责任人不明确导致维权难。针对以上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分别给出应对措施。
  对于非接触性致人损害的情况,任杰指出,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认为只有宠物犬“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的行为才应属于侵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没有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但如其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所称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这一情况,西城区法院法官建议,宠物犬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对于饲养宠物犬的人士,务必要熟悉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犬只的饲养人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犬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并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同时,饲养人还需要按照要求按时年检,并给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
  关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举证难的情形,据任杰介绍,有些案件中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挑逗宠物犬等行为导致,而如果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想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提供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但现实中如果事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者是监控死角,又缺乏目击证人,就可能导致案情经过无法还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宠物犬饲养人陷入不利地位。
  无论是针对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还是其他遭受犬只伤害的情形,任杰都建议说:“被侵权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遭遇宠物犬侵害后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犬、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尤其是被犬只抓伤、咬伤的情况,务必去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在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就医证明也可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西城区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比起圈养的宠物犬,一般情况下流浪狗更加具有野性和攻击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由于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被侵权人往往很难在流浪动物侵权事件中获得赔偿。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建议,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犬时不要故意挑逗。社会公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如果遇到伤害,也切不可像极端事例中一样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险方式进行“报复”,那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在小区遇到长期流窜的流浪动物时,建议将该情况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收养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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