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挑逗犬只被咬伤……爱犬"惹祸"谁来担责?(2)
2019-11-06 13:35正义网浏览:次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就因遇到大型犬受到惊吓,造成身体损害。原来,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吴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吴某认为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与朱某也有一定的距离,不存在过错。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西城区内,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被告吴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挑逗犬只不可为,受伤需要自担责
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与养犬人没有依法依规养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动挑衅、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张某就因主动挑衅,结果受到宠物犬攻击。
原来,齐某家中因有新生儿和老人,故将自家犬只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时被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时狗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怀孕期间被狗咬,检查费用饲主担
宋某在怀孕后被刘某饲养的狗抓伤,事后立即到社区医院就医,因担心接种疫苗对胎儿有影响,宋某未接种疫苗。次日,刘某陪同宋某前往三甲医院就医,在询问医生后宋某接种疫苗。后来,宋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有不利影响,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无创DNA检查。因双方就费用问题存在分歧,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刘某不按规定养犬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后续的医疗费用。
刘某认为自己在事发时已经道歉,并陪同宋某就医和垫付了相关费用,也给予了宋某一定的补偿金,不应该继续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不认可宋某进行无创DNA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拴住其宠物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宋某被狗抓伤,对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意赔偿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宋某所进行的无创DNA检查费用,法院认为宋某被狗抓伤时尚处于怀孕初期,此种情况下被狗抓伤并接种狂犬疫苗,因此对自身及胎儿安全产生疑虑是正常反应。后宋某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无创DNA检查以排除心理恐慌,该费用的发生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宋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均与本纠纷具有关联性,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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