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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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压路机作业不当致人死亡怎样担责(2)

2019-11-01 09:5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第二,犯罪嫌疑人钟某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也应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公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因此,本案中,经证人证言证实,施工单位有生产安全管理规范,且在其中规定了压路机操作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的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钟某在压路机启动前,没有事先观察车身周围是否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规范以及长期为公众所公认的正确的操作习惯,符合“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这一特征。 
  第三,本案中,压路机所属公司负责人胡某和现场指挥人员韩某二人责任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钟某个人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注意义务,该过失与压路机所属公司负责人胡某和现场指挥人员韩某二人无关,该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该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钟某因主观上存在过失,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事实上,本案中两种罪名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包容性的法条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条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属于特殊条款的规定。此种情形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断原则,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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