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恶的“熊孩子”,法律如何应对(2)
2019-10-29 13:29法制日报浏览:次
值得一提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修订草案予以了删除。“从形式上看,删除收容教育的内容会导致修订草案中的分级干预制度缺少一环,即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李钺锋委员建议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适当强化家庭责任明确监护人责任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平衡好保护与惩戒、家庭与社会的责任十分重要,建议适当强化家庭的责任,尤其是要对监护人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
“家庭是第一责任人,需要落实到位。”郑功成认为,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管是“官二代”“富二代”,还是“贫二代”都存在问题。比如,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不平衡,家庭保护不足、管教不足等。因此家庭责任在法律中应该有进一步体现。
吴月委员建议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父母失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从家庭教育来讲,要真正做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就是尊重、维护他们的权利。修订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
“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吕薇委员认为,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的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谭琳建议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形成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合力
分组审议中,还有很多委员从多角度谈到了如何预防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乏力、人格心理教育缺失、家庭及学校教育不适应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有的甚至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邓凯委员强调,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应该更加自觉地担当起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在制度保障、方式探索和投入支持上加大力度,形成全社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一张白纸,出现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崩溃,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是三大支撑体系同时出现崩溃,一个是家庭,要么是溺爱、放任不管,要么是没人管。一个是学校教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还有就是推向社会、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犯罪。”汪鸿雁委员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要认识到其本质。除了对行为进行干预,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而不是像现在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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