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恶的“熊孩子”,法律如何应对(2)
2019-10-29 13:29法制日报浏览:次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对作恶的“熊孩子”,法律如何应对
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应当通过修法来进一步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忧虑。
违法犯罪特别是杀人、强奸等,因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他们该何去何从?法律该如何应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一些与会人员认为,应加大其他处罚和矫治力度,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同时应追究其父母等监护人的责任。
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进行刑事惩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早,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强力壮,而且获取信息途径的便捷,让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信息越来越多,对一些传统上不接受的观念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周敏委员建议在修法的时候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再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规定,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郑功成委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预防,还要有惩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给予矫治,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甚至会引发受害人的家属打死打伤加害人的极端报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完善有关收容教养制度。
刘修文委员指出,刑法虽然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没有明确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不利于收容教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收容教养虽然是政府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毕竟不是一种刑罚措施,刘修文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明确规范具体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有些衔接性的内容还是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体现。”于志刚委员说,比如,刑法中的“必要的时候”是什么时候?是涉及到罪种还是家长或者监护人不敢、不愿、不能?政府收容教养的年龄下限是多少?这些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此外,修订草案第五章对于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刑罚执行完毕、社区矫正完毕的处遇都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恰恰对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执行拘留的情况没有触及,不执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这些都有必要加以明确。
对作恶的“熊孩子”,法律如何应对
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应当通过修法来进一步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忧虑。
违法犯罪特别是杀人、强奸等,因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他们该何去何从?法律该如何应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一些与会人员认为,应加大其他处罚和矫治力度,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同时应追究其父母等监护人的责任。
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进行刑事惩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早,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强力壮,而且获取信息途径的便捷,让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信息越来越多,对一些传统上不接受的观念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周敏委员建议在修法的时候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再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规定,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郑功成委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预防,还要有惩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给予矫治,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甚至会引发受害人的家属打死打伤加害人的极端报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完善有关收容教养制度。
刘修文委员指出,刑法虽然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没有明确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不利于收容教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收容教养虽然是政府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毕竟不是一种刑罚措施,刘修文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明确规范具体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有些衔接性的内容还是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体现。”于志刚委员说,比如,刑法中的“必要的时候”是什么时候?是涉及到罪种还是家长或者监护人不敢、不愿、不能?政府收容教养的年龄下限是多少?这些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此外,修订草案第五章对于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刑罚执行完毕、社区矫正完毕的处遇都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恰恰对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执行拘留的情况没有触及,不执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这些都有必要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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