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专家:合同关键条款应明确约定(3)
2019-10-16 15:25正义网浏览:次
“工商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杨鹏解释道,也就是说,在没有变更登记时,如果有一天谁和B公司发生了纠纷,可以由工商登记中原股东A公司来承担责任,之后A公司再向实际股东追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
张鲲补充道,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个显名的问题,隐名股东只要行使了股东权利,照样要履行股东的义务,其中,股东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关键。
在审判过程中,本案还出现了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该如何看待冯某等四人的权益实现呢?
孔祥舵表示,经营期限长与短,是否续期还是清算,B公司内部都可以自行决定,在实际控制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要避免到期被清算,完全可以由B公司实际股东自行决定提前续期来实现。以公司要清算,就没有合同履行的标的为由,拒绝转让股权款,实际上混淆了合同标的。“本案的合同标的是股权,而不是股权的载体——公司”。
“事实上,本案和经营期限届满没有关系。”张鲲说,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是一个技术问题,只要公司股东共同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把经营期限延长十五年、二十年甚至是长期,提交给工商局,就可以延长,“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非常方便。”所以,这不是一个实质性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四名股东以此为由拒绝履约,放任了经营期限届满这一情况的发生。
合同关键条款应明确约定
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类似纠纷,该如何避免?
张鲲告诉记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他们的法律文件质量比较低,法律风控意识不强,而一些成规模的大公司通常由专门的法务人员对签订的文件进行审核、风控的把关,会大大避免纠纷发生,而前者则容易造成纠纷发生后没有有效的条款来保护自己。
张鲲建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各类合同的签订,条款约定一定要明确,特别是转让款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股权交割时间、股权交割确认等关键条款,应尽可能约定得完善、清楚,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纠纷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如果冯某等四人之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协议效力中止,A公司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那四人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本着最大的善意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双方都违约,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诉讼也就在所难免。通常,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过分,通过利用抗辩权去实现其他目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张鲲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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