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城:监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支持当事人提起抚养费之诉(2)
2019-09-26 16:5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近日,针对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抚养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芳的诉讼请求。走出法院大门的张芳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张芳和陈志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但在2013年3月离婚了。后来为了孩子,两人于同年7月复婚。由于陈志没有工作,还长期不回家,张芳一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日子非常困难。2016年2月,两人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武城县某小区的楼房归女方所有,位于农村的五间平房归男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离婚后,张芳带着
两个孩子一起生活,陈志只给过4000多元生活费,便再也没了消息,一家人生活全靠张芳打工收入维持。但不久,平静的日子又一次被打破。2017年的一天,一个人上门来收房租,张芳怔住了,这房子不是买的么?买房时陈志还向张芳要了10万多元钱,并且给她看了买房合同。但在房东拿出房产证、陈志与他签订的租房协议后,张芳才知道房子原来是陈志租的。因为交不起房租,张芳母子三人被房东赶了出去。
屋漏偏逢连阴雨。就在这时,法院工作人员又找到了张芳,告诉她陈志曾于2015年以开超市为名向王青借款8.6万元,一直未偿还,王青向法院起诉。由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找不到陈志,法院便向张芳告知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情况。张芳表示陈志借钱她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被陈志在外面挥霍了,现在让她去承担,她承受不起。
不久,张芳收到法院判决,判决由她和陈志偿还王青欠款8.6万元。不懂法律的张芳认为自己没钱,也向法院说明了相关情况,法院不会再找她,因此就没有理会。但没多久,她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每个月只留给她600元生活费,其余用于偿还欠款。
张芳顿时感觉生活一下子没了希望。在找法院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她来到了武城县检察院,请求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德州市居民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法院每个月仅为张芳母子三人留存600元生活费,不足以维系三人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两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2018年5月11日,武城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变更执行措施,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留存最低生活费用。法院予以采纳,每月为三人留存最低生活费用1290元。
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该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写明张芳的联系地址是其上班的单位地址,但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却以农村老家地址向张芳邮寄。在邮寄不能送达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张芳未能及时应诉、及时参加庭审。庭审后,法院在张芳的工作单位找到她,告知其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情况,张芳明确表示不认可。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到张芳工作单位调取了她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向劳动保障部门调取了缴纳劳动保险记录,证实张芳自2013年11月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据此认为,法院在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
2018年5月25日,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今年3月8日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由陈志偿还王青借款8.6万元,驳回王青对张芳的诉讼请求。
张芳和陈志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但在2013年3月离婚了。后来为了孩子,两人于同年7月复婚。由于陈志没有工作,还长期不回家,张芳一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日子非常困难。2016年2月,两人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武城县某小区的楼房归女方所有,位于农村的五间平房归男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离婚后,张芳带着
两个孩子一起生活,陈志只给过4000多元生活费,便再也没了消息,一家人生活全靠张芳打工收入维持。但不久,平静的日子又一次被打破。2017年的一天,一个人上门来收房租,张芳怔住了,这房子不是买的么?买房时陈志还向张芳要了10万多元钱,并且给她看了买房合同。但在房东拿出房产证、陈志与他签订的租房协议后,张芳才知道房子原来是陈志租的。因为交不起房租,张芳母子三人被房东赶了出去。
屋漏偏逢连阴雨。就在这时,法院工作人员又找到了张芳,告诉她陈志曾于2015年以开超市为名向王青借款8.6万元,一直未偿还,王青向法院起诉。由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找不到陈志,法院便向张芳告知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情况。张芳表示陈志借钱她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被陈志在外面挥霍了,现在让她去承担,她承受不起。
不久,张芳收到法院判决,判决由她和陈志偿还王青欠款8.6万元。不懂法律的张芳认为自己没钱,也向法院说明了相关情况,法院不会再找她,因此就没有理会。但没多久,她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每个月只留给她600元生活费,其余用于偿还欠款。
张芳顿时感觉生活一下子没了希望。在找法院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她来到了武城县检察院,请求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德州市居民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法院每个月仅为张芳母子三人留存600元生活费,不足以维系三人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两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2018年5月11日,武城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变更执行措施,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留存最低生活费用。法院予以采纳,每月为三人留存最低生活费用1290元。
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该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写明张芳的联系地址是其上班的单位地址,但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却以农村老家地址向张芳邮寄。在邮寄不能送达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张芳未能及时应诉、及时参加庭审。庭审后,法院在张芳的工作单位找到她,告知其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情况,张芳明确表示不认可。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到张芳工作单位调取了她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向劳动保障部门调取了缴纳劳动保险记录,证实张芳自2013年11月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据此认为,法院在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
2018年5月25日,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今年3月8日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由陈志偿还王青借款8.6万元,驳回王青对张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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