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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部件隐瞒不告 汽车销售鱼目混珠赔偿难逃(3)

2019-08-25 17:04法制日报浏览: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买车是一项大额支出。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新车一旦发现存在瑕疵,消费者必然十分闹心、甚至愤懑。然而,目前此类问题并不罕见。无论是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存在着个别销售商隐瞒瑕疵、以次充好现象。
  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多源于销售商缺乏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他们往往自作聪明地企图蒙混过关,但结果总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他们触到法律的底线,赔偿消费者损失是他们躲不过的责任。
  对于汽车市场中存在的欺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在大力开展诚信教育的同时,应当从两方面入手加以治理。一方面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对大型汽车销售市场可派驻专职监督人员,定期开展检查、整治。另一方面,提高技术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检测能力,对于存在瑕疵、隐患的汽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打消个别销售商企图鱼目混珠的念头。
  此外,消费者在买车时也应当倍加小心,多向专业人员请教咨询,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提出交涉,而不应为了获得三倍高额赔偿而默不作声,就像本期的一个案例一样,消费者明知汽车存在问题而依然购买并使用了一年,其赔偿请求就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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