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油"做火锅锅底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否构成犯罪(3)
2019-08-16 13:40正义网浏览:次
在有些情况下,报税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销售金额的基准,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销售金额。个体工商户在核定纳税金额时会填写纳税定额表,填写内容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以及每月经营额、所得额等,其中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是预估数目。纳税定额表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纳税定额表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个体工商户提交纳税定额表后,税务机关结合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测算方法核定税收定额,然后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每月的营业额。核定定额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如果个体工商户对核定定额通知书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核定定额通知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在不能收集到销售账本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销售口水油或者口水油制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在证明其犯罪成立基础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可以通过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纳税材料记载内容测算认定销售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低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可以考虑其认罪态度酌情予以扣减金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供述的销售金额高于核定定额通知书测算金额的,则以其供述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相印证的部分为准。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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