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农西瓜被偷反赔偷瓜者300元”引热议 和稀泥式执法何时休(4)
2019-08-15 14:06法制日报浏览:次
原标题:和稀泥式执法何时休
本期嘉宾: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德文(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 民(北京市丰台区调解员协会副会长)
徐建辉(基层公安)
房清江(基层公务员)
陈广江(职员)
导语:近日,基层执法中出现了几起“和稀泥”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缘何部分基层执法者会采用“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在促进纠纷快速解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基层民警、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基层执法应当注重规则和法治意识
□ 尤陈俊
前不久发生在河南淇县农村的“瓜农西瓜被偷反倒赔偿偷瓜者300元”事件的最初处理,让笔者想起了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七十多年前出版的《乡土中国》中的一番话。费孝通在此书的“无讼”一章中谈到,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倘若不先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有一番改革,单单只是将法律推行下乡,则很可能会出现“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的后果,以至于一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将法律作为一种新的护符,“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
在传统中国,“不可偷盗”是礼治秩序所教化的核心行为规范之一。当时在物质稀缺的广大农村维系此一行为规范的力量,不仅来自于由乡间舆论所支撑的乡土伦理,还包括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如《唐律疏议》中便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而《大明律》《大清律例》当中则皆规定了“擅食田园瓜果”这一专门罪名(“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田园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当中,不可偷盗他人田地里的瓜果,是当时的礼治秩序和法律制度所共同致力于维系的行为规范。
发生在河南淇县的上述事件,若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农村地区的礼治秩序已被破坏而法治秩序却尚未在当地人们的生活中真正扎下根来。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一方面,当地的一些村民经常跑到他人地里明目张胆地偷瓜,而不顾及乡间舆论和自家颜面,甚至有偷瓜者在被抓现行意外受小伤后还自己报警;另一方面,像瓜农庞某这样的当地百姓在财产受损时,最初非但未能获得法制的实际庇护,反倒因为在拉扯时无意中导致偷瓜者摔倒擦伤膝盖而赔了对方300元钱。
要破解这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需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农村基层社会借助乡规民约等自治性行为规范,弘扬既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又契合新时代要求的道德风尚,以道德力量辅助守法文化的真正建立;另一方面,在通过执法等形式将法律的力量直接楔入农村基层社会之时,需要注意到其所承担功能的多元性,尤其是一些在网络时代被赋予或强化的功能。
关于前一方面已有很多论述,此处不再赘言,以下仅就后一方面加以申说。在农村基层社会,当民警处理诸如前述发生在瓜农与偷瓜者之间的纠纷冲突时,他并不仅仅只是在解决一起具体的纠纷,而是还以公权力身份向当地乡民们实际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动逻辑和规则。那种“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有时或许会被当事人无奈地隐忍接受,但其处理结果与民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冲突(就像上述事件最初处理方式所造成的那样),必将导致国家法律所负载的规则意识无法在当事人及其周边人们的心中得到彰明、扎根和强化。
而且,在网络时代,执法者在一次执法过程中是否切实落实法律规则的精神和内容,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对法治的切身感知,而且还有可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在网络空间中影响到更多社会大众对于法治现状的看法和信心。就此而言,公平执法乃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之一。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员在每一次执法时都不能目光短浅,而是要充分意识到其所从事的这种公权力行为在整体上还承担着一个重要功能,即通过执法者一次次遵行法律规则的公平执法,来潜移默化地强化社会大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勿以事小而不管,更不可无原则地和稀泥般执法,以求眼下尽快摆平了事。
本期嘉宾: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德文(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 民(北京市丰台区调解员协会副会长)
徐建辉(基层公安)
房清江(基层公务员)
陈广江(职员)
导语:近日,基层执法中出现了几起“和稀泥”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缘何部分基层执法者会采用“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在促进纠纷快速解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基层民警、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基层执法应当注重规则和法治意识
□ 尤陈俊
前不久发生在河南淇县农村的“瓜农西瓜被偷反倒赔偿偷瓜者300元”事件的最初处理,让笔者想起了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七十多年前出版的《乡土中国》中的一番话。费孝通在此书的“无讼”一章中谈到,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倘若不先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有一番改革,单单只是将法律推行下乡,则很可能会出现“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的后果,以至于一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将法律作为一种新的护符,“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
在传统中国,“不可偷盗”是礼治秩序所教化的核心行为规范之一。当时在物质稀缺的广大农村维系此一行为规范的力量,不仅来自于由乡间舆论所支撑的乡土伦理,还包括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如《唐律疏议》中便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而《大明律》《大清律例》当中则皆规定了“擅食田园瓜果”这一专门罪名(“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田园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当中,不可偷盗他人田地里的瓜果,是当时的礼治秩序和法律制度所共同致力于维系的行为规范。
发生在河南淇县的上述事件,若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农村地区的礼治秩序已被破坏而法治秩序却尚未在当地人们的生活中真正扎下根来。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一方面,当地的一些村民经常跑到他人地里明目张胆地偷瓜,而不顾及乡间舆论和自家颜面,甚至有偷瓜者在被抓现行意外受小伤后还自己报警;另一方面,像瓜农庞某这样的当地百姓在财产受损时,最初非但未能获得法制的实际庇护,反倒因为在拉扯时无意中导致偷瓜者摔倒擦伤膝盖而赔了对方300元钱。
要破解这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需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农村基层社会借助乡规民约等自治性行为规范,弘扬既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又契合新时代要求的道德风尚,以道德力量辅助守法文化的真正建立;另一方面,在通过执法等形式将法律的力量直接楔入农村基层社会之时,需要注意到其所承担功能的多元性,尤其是一些在网络时代被赋予或强化的功能。
关于前一方面已有很多论述,此处不再赘言,以下仅就后一方面加以申说。在农村基层社会,当民警处理诸如前述发生在瓜农与偷瓜者之间的纠纷冲突时,他并不仅仅只是在解决一起具体的纠纷,而是还以公权力身份向当地乡民们实际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动逻辑和规则。那种“和稀泥”式的执法方式,有时或许会被当事人无奈地隐忍接受,但其处理结果与民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冲突(就像上述事件最初处理方式所造成的那样),必将导致国家法律所负载的规则意识无法在当事人及其周边人们的心中得到彰明、扎根和强化。
而且,在网络时代,执法者在一次执法过程中是否切实落实法律规则的精神和内容,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对法治的切身感知,而且还有可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在网络空间中影响到更多社会大众对于法治现状的看法和信心。就此而言,公平执法乃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之一。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员在每一次执法时都不能目光短浅,而是要充分意识到其所从事的这种公权力行为在整体上还承担着一个重要功能,即通过执法者一次次遵行法律规则的公平执法,来潜移默化地强化社会大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勿以事小而不管,更不可无原则地和稀泥般执法,以求眼下尽快摆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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