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立案难”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就打不了官司?(2)
2019-07-19 14:04新华每日电讯浏览:次
“在派出所和法院,个别工作人员还开玩笑地说,让我自己或律师私下‘找关系’,弄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刘向楚说,“不是没有想过这条路,但钱并不多,而且那么做也是违法的,我不想触碰法律红线,所以迟迟没行动。”
实际上,刘向楚已私下找过关系。她私下托一个在政法系统工作的朋友查过“邹垠慧”,但电脑系统显示有40多个名叫“邹垠慧”的人,这位政法系统内部人士没敢将他们的信息透露给刘向楚。
“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查询是会留痕的,况且私下查询也不合法,我这个朋友也怕出事儿”。刘向楚说。
今年6月25日,在招商银行客服一再敦促下,邹垠慧主动给刘向楚打了个电话,“她说还要再去核对下”。
截至目前,刘向楚仍没有拿回这笔钱。在短信往来中,刘向楚对邹垠慧好话说尽,但对方一直说“搞不清情况”“不晓得你是不是诈骗”,最后丢了句“你去法院起诉吧”。
一些受访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刘向楚转错账,对方明显不当得利。只要法院判了,即使对方不主动归还,刘向楚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回钱并不难。
“银行跟对方沟通协调了好几次,但是对方就是不听劝。另外,没有司法机关介入,银行肯定不会告诉我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这是最起码的商业规则。”刘向楚说。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不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将公民信息透露给他人。所谓“找关系”,肯定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在代理一些民事案件时,有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走非正规途径,私下找人查对方身份信息。
“从表面来看,警方、法院和公民信息管理部门都没错,他们都按法律法规办事,但这个尴尬结果让群众其实挺无奈的。明明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维权,最后群众却很可能被逼着只能搞‘私力救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认为。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陌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让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显然难度极大。
打通“信息壁垒”,保障公民诉权
就刘向楚的遭遇,记者采访了长沙一县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对方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立案系统就无法录入,出不了案号。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我的理解,这个规定应该包含了防止个人滥用诉权的考量。但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就具体化为,法院立案时,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倪洪涛说。
遗憾的是,这极容易导致“刘向楚式困境”:由于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无法立案,想打的官司根本打不了。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文文分析,实际上,刘向楚有邹垠慧的姓名和银行账号,理论上来说就可以锁定唯一的人,具有可识别性,一个银行账户就对应着一个人。从这个意义来说,在这起民事纠纷中,应该是有“明确的被告”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记者,刘向楚的遭遇并不少见。在一些民商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掌握对方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况,最后要么官司打不成,或者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途径之外想别的办法。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向楚的遭遇折射了一些基层司法痛点:一是民事立案的制度设计还存在缺陷,导致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司法便民效应”打了折扣;二是一些基层部门犯了教条主义错误,适用法律比较僵化,没能真正急群众之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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