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前夫欠债 一份建议让她摆脱共同债务人身份(2)
2019-07-18 14:22正义网浏览:次
一份建议——法院再审撤销原判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一、李某所借的7.5万元借款均是其一人所借,没有胡大姐的签名,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二、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而且有两张欠条,都是在李某与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三、李某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大姐未能出庭抗辩。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7.5万元债务应由李某一方清偿。
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审查确定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018年7月2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撤销了原审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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