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人害己违法必究(3)
2019-07-07 13:16 法制日报浏览:次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诉讼秩序,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一己之非法私利铤而走险,相互串通、狼狈为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虚假诉讼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缺乏对司法的敬畏之心,只要有利可图,任何诉讼制度都可以弃之脑后、踏在脚下。
因此,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司法、敬畏司法的精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应当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就应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审理、定罪量刑,使虚假诉讼者付出应有代价,同时也警示社会上那些心存侥幸之人。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秩序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让我们自觉维护司法秩序,坚决杜绝虚假诉讼,为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而努力。(胡勇)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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