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PC版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人害己违法必究(2)

2019-07-07 13:16 法制日报浏览:

  该案审判长王凤华介绍,近年来,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及时兑现,也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捏造事实重复起诉
  导致误判罚款两万
  李某于2014年向外省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妻返还其项目投资款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的投资项目涉嫌传销,其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李某本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却耍起了“小聪明”。
  2015年9月,李某隐瞒之前诉讼事实,以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未还为由,将王某夫妻诉至法院。经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夫妻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
  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承认,本案的30万元欠款已包含在李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48万元投资款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其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范围之内,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某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最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起诉,并对李某罚款2万元。
  本案中,李某虽未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但其捏造事实,重复起诉的行为系诚信的缺失,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受到处罚。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但虚构事实、虚假起诉,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还将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害人又害己。
  提交证据前后矛盾
  村委会做假罚五万
  明明早已去世,村委会却为当事人出具了其父亲健在的证明。近日,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尹某某和提供虚假证明的新泰市某村村委会开出“罚单”。
  据了解,2017年11月19日,尹某某随陈某某至泰安市某公司务工。2017年11月22日上午,尹某某接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到公司车间从事机械支架清洗工作,陈某某操作航吊调离机械支架过程中,机械支架掉落,砸中在航吊下方工作的尹某某,至其受伤。为此,尹某某将泰安市某公司、陈某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尹某某为获取法院对其申请父母抚养费的支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于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其父母亲均健在的证明。
  但在该案二审期间,当泰安中院令尹某某补齐其父母均健在的证据时,尹某某又向泰安中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的其父亲于2014年4月11日病故、其母亲于2019年1月20日病故的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以上两份证明中,关于尹某某的父亲在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健在的证据明显自相矛盾,属于虚假证明。
  尹某某提供上述证据的行为以及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上述证明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还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严惩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某和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作出罚款5000元和5万元的决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一些诉讼参与人为了自己或亲友的一己私利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记者 徐鹏 漫画 高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