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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归来嗓子疼了1个月 主办检察官彻查30万公斤假种子(3)

2019-07-04 15:11正义网浏览:

  庭审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名一直不认同,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自己销售的种子没有给农民造成损失,且价格比正规种子要低,可以为农民节约购种资金,是在做好事;同时,被告人还侥幸地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完全掌握其犯罪证据,种子销售去向无法查清,而现场查获的部分又不好定性。 
  为了使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悔罪,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说明只有正规企业通过科学操作和规范程序才能保证种子的纯度。 
  辩方律师提出被告人属于超范围经营,并不是无证经营,主观恶性不大,且销售的种子质量没有问题,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的规定不明等观点,主张不宜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公诉人围绕种子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一进行回应,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已属于生产加工种子的行为,而生产加工种子要获得严格的行政许可,不能披着有部分品牌种子销售资质的外衣就能生产加工种子,非法加工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强大证据体系面前,通过公诉人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査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国、刘某俊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告人马某、邹某和薛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各类散装玉米种子,存放在租用的三个仓库内,然后通过杨某非法印制10万余条登海、辽单等不同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玉米种子包衣剂,雇佣多名工人,将购进的玉米散种进行包衣,称重分装到不同品牌的包装袋内进行销售。被告人邹某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986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万公斤,价值19.8万元,从中获利4000元。被告人马某于2017年3月,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应被告人刘某国的要求,向其销售所谓品种为先玉335的无标识的散装大袋(50公斤装)玉米种子3.2万公斤,价值10.38万元,从中获利3200元。 
  近日,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为防止涉案种子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办案检察官没有满足于“一诉了事”,而是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制定了详细的种子拍卖方案,严格限定买方主体,签订拍卖协议时约定买方不得再以种子对外销售,从根本上杜绝了涉案种子流向市场的可能性。2018年6月21日,涉案假种子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49万余元全部上缴国库。买主将未包衣的种子粉碎后用作饲料,将包衣的种子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涉案种子全部得到妥善处理。 
  案后说法 

调查归来嗓子疼了1个月 主办检察官彻查30万公斤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主要载体。农作物种子本身的优劣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家庭收入甚至农村的稳定。为此,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作物经营及其使用予以法律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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