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2)
2019-06-26 11:57法制日报浏览: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赵云华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驾车从外省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携毒返程途中被查获的案件。被告人赵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重的主犯,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赵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
在传统毒品之外,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3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
在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中,案涉毒品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预防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双重依赖,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将造成很大危害。
在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谢元庆本身系吸毒人员,其从1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1名毒品传播者,一次容留4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毒,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依法对被告人谢元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警示作用。(记者 张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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