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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2)

2019-06-26 11:57法制日报浏览:
  最高法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10件典型案例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别是: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案,李华富故意杀人案;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别是: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李军贩卖毒品案,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李建贩卖毒品案。
  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打击
  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势也较为严峻,在部分地方尤为突出。在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约621千克,所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制造毒品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人民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两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威慑作用。
  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影响,我国制毒物品犯罪问题较为突出。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李德森明知他人非法生产、买卖邻酮而积极参与投资建厂、接送人员等,生产、买卖邻酮共计约1173千克。
  邻酮是合成羟亚胺的重要原料,而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李德森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德森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
  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在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被告人赵云华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多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1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云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云华已于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近年来,许多外省的犯罪分子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后运回当地进行贩卖,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加大执法查缉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运输途中被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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