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条例对违法建设“零容忍”(2)
2019-06-23 14:00法制日报浏览:次
据了解,《条例》从遏制新生违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公检法机关共同做好违建查处工作等方面,为疏解整治促提升行动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应对措施。
一是违建不得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条例》提出,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此外,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二是强制拆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三是拒不拆违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还有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阻碍执法将受行政处罚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或受民事公益诉讼等规定。为了更好落实对违法建设的打击,随后北京市发布了《条例》的配套文件《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置方案和程序。
强制拆除全记录 拆违信息早公布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纪律,推动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面留痕、决定合法有效。”温天武表示,《条例》是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这次修订就查处违法建设中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城管执法局会抓紧落实。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条例》对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一定完善。
最为突出的便是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另外,拆违信息需要在20日内公布。《条例》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也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记者 王斌 实习生 邓云枝 漫画/高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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