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费纠纷不断识 破陷阱依法维权(2)
2019-03-17 09:29法制日报浏览:次
《北京实施办法》则明确了应当开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11类具体情形,将网络上发生的侮辱诽谤、不实炒作等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纳入受理范围。
“很明显,《规定》对侵害行为的列举更具体,涵盖现阶段民警执法各种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向明介绍,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也有明确规定。《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10月14日晚,郭某酒后拿着两把刀到地铁站门口撒泼,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某不仅不配合还踢踹、咬伤民警,致一民警轻微伤。近日,郭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终审维持原判。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岳某在遇见交警夜查时,因无证驾驶且车辆手续不全,怕受到处罚,当晚先后3次强行闯卡,辱骂民警并驾驶车辆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撞倒,致其左肘部及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随后岳某又驾车冲撞警车后逃跑。最终,岳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故意驾车闯卡撞倒交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王向明说,驾车暴力冲卡是交警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种妨害公务的形式,一些驾驶人因为车辆、自身证照不全或处于酒驾、毒驾状态,为逃避警察的查处而驾车闯卡,在闯卡的过程中对民警造成伤害,这是一种典型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且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明显侵犯名警执法权威,应当从重处罚。
除了刑法,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范围更广体系更为完善
“除了辱警闯卡,拒不配合、阻碍民警执法也是常见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王向明介绍,根据《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此外,民警亲属及辅警此次也被纳入保护范围。《北京实施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还将外省市公安机关来支援工作的民警、公安院校派遣来配合执行警务活动的学员,全部纳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工作范畴。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北京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了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分级启动、抚助慰问、紧急就医、心理干预、维权正名、联动会商、法律援助、网上维权和责任追究等配套性和保障性机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体系。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规定》更为严密,并首次明确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维护执法权威,民警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王向明提醒,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平和理性地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对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莫侵犯民警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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