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害情妇认罪但凶器无其指纹被判无罪 两年后真凶归案(2)
2019-03-06 17:13央视网新闻浏览:次
一名男子死于家中,与其一起回家的情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种种疑点,最终在被害人家属的谩骂声中宣判被告人无罪。两年后,真凶落网,证明法院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近日,办案机关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案件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在此案真凶被执行死刑后说,遵义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公正裁决。
男子家中被害
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介绍,2011年4月6日早上,家住湄潭县湄江镇求是苑的冉某程下楼,经过四叔冉某波家门口时,看见四叔的房门敞开着,房间还亮着灯。感到奇怪的他进屋一探究竟。
刚走到卧室门口,映入他眼帘的是四溅的血迹和一个倒在血泊中的男子。冉某程吓得赶紧退出了屋子。很快,冉某波的家人报警。
警方侦查发现,事发现场只是冉某波的旧居。
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于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
警方立即布控寻找陶某。当天下午,警方在车站截住了准备离开的陶某,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
讯问中,陶某承认,自2008年起,她就与冉某波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随后的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
同年4月8日,遵义市刑侦支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确认现场无第三人痕迹。警方根据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陶某有杀人动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认定陶某就是杀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对陶某进行提审,陶某再次承认冉某波系自己所杀。2011年12月,遵义市检察院向遵义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2年1月5日,遵义市中院分案系统将该案分给刑一庭法官张海波。张海波收到案件后,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合议庭决定查看现场。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法官发现,房间四周都有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冉某波显然无法产生抗衡,此外,现场提取的证物——一把刀具也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阅卷后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案件扑朔迷离
在案件开庭前,受害人家属听说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常激动。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杀人案在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说,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会对自己有极端行为,另外,担心报警后会让奸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
在公诉人举证阶段,两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就死者伤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等询问了鉴定人。
鉴定人称,根据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冉某波受伤时是卧躺位。
另外,如果凶器锋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伤口。凶器上由于死者血迹含量太丰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盖,导致其他DNA无法检测出来。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根据现场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积等分析,若有第三人应该会在现场留下血脚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在此案真凶被执行死刑后说,遵义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公正裁决。
男子家中被害
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介绍,2011年4月6日早上,家住湄潭县湄江镇求是苑的冉某程下楼,经过四叔冉某波家门口时,看见四叔的房门敞开着,房间还亮着灯。感到奇怪的他进屋一探究竟。
刚走到卧室门口,映入他眼帘的是四溅的血迹和一个倒在血泊中的男子。冉某程吓得赶紧退出了屋子。很快,冉某波的家人报警。
警方侦查发现,事发现场只是冉某波的旧居。
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于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
警方立即布控寻找陶某。当天下午,警方在车站截住了准备离开的陶某,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
讯问中,陶某承认,自2008年起,她就与冉某波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随后的13次供述中,陶某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
同年4月8日,遵义市刑侦支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确认现场无第三人痕迹。警方根据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陶某有杀人动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认定陶某就是杀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对陶某进行提审,陶某再次承认冉某波系自己所杀。2011年12月,遵义市检察院向遵义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2年1月5日,遵义市中院分案系统将该案分给刑一庭法官张海波。张海波收到案件后,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合议庭决定查看现场。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法官发现,房间四周都有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冉某波显然无法产生抗衡,此外,现场提取的证物——一把刀具也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阅卷后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案件扑朔迷离
在案件开庭前,受害人家属听说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常激动。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杀人案在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说,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会对自己有极端行为,另外,担心报警后会让奸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
在公诉人举证阶段,两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就死者伤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等询问了鉴定人。
鉴定人称,根据冉某波伤口形态分析,冉某波受伤时是卧躺位。
另外,如果凶器锋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伤口。凶器上由于死者血迹含量太丰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盖,导致其他DNA无法检测出来。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根据现场血泊分布的位置和面积等分析,若有第三人应该会在现场留下血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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