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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特殊劳动保护引争议(2)

2019-03-01 11:18 新京报浏览:

  昨天,一名在山东工作的女性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感觉像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限制女性发展,不是诚心诚意地尊重女性”。该受访者表示,新的办法落实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单位申请调岗时碰壁,维权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回应
  单位不按规定调岗,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昨天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称,职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单位再进行调岗。若单位不按照规定调岗,“可以就该办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请劳动仲裁等”。
  “原则上,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变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其还补充道,办法刚刚推行,还在落实阶段。
  声音
  操作性低,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出台后可能成一纸空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妇女可调岗的形式,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竹立家认为,此项政策公共机构或许可以执行,“要民营企业来推行,难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释称,首先每个妇女的更年期情况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时间、周期长短都因人而异,如何界定完全在执行人个体的判断。”如果民营企业顺应政策,企业利益势必受损。由此,他对此办法的实际执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才能有效落实该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从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台此办法更有利于女性,“众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个方面,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照顾”。
  但他也指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这个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女性,但实际上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朱巍解释称,哺乳期、更年期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观念,会阻断很多女性的“上升之路”,让女性很难回到社会上参加劳动、工作。“即使雇佣女性,女性在其他方面的待遇,也可能会比男性差。”
  “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朱巍表示,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企业由雇主说了算,因此需要去权衡、去引导,而不是强行制定法规,这可能会剥夺女性更多的机会和待遇。
  延展
  多地出台女职工更年期调岗政策
  武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调岗
  2015年9月1日,武汉施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
  山西:治疗效果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2015年10月1日,山西施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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