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微信、微博成侵权重灾区(3)
2019-02-13 15:23经济参考报浏览:次
被侵权的身份权利的救济
一般认为,作品的身份权利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三项,如果他人在侵权过程中损害了这三项权利,应当承担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的责任。但是部分权利人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对大型企业要求高额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屈从的做法:可以道歉,拒绝高额赔偿。
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往往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实现。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即弥补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精神损害,而非成为一种工具化的手段。对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原则,即救济的方式应当是法定的,救济的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过高或过低的救济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第三方行为的效力
用户协议的效力
平台服务商和用户之间的纠葛也不仅局限于一纸用户协议,有些平台为了扩大影响力,会提供一定的服务,例如对用户的信息推荐、给用户推荐热门图文或者允许第三方来专门针对某项功能进行外包。
关于平台的用户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一般而言,自媒体平台存在几种授权条款:第一,作者须同意平台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作者允许平台使用其发表在平台的作品,第三,作者允许他人在平台上使用作者作品,第四,作者同意作品归平台和作者共同共有。这些协议往往都是线上的条款,虽然作者在注册时已经同意了相关条款,但按照法律规定其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情形,例如权利人可能不是注册者,其不能代表作者放弃权利;即便注册人是权利人,也很难认定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经过司法认定生效以后才可以具备约束力。
委托他人代管的效力
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权利的认知处于较低水平,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自己大量使用他人的信息,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媒体,对自媒体的信息缺乏有效管理,对侵权行为非常漠视,以至于在发生侵权后不承认侵权,认为其构成合理使用。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非常有限的,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宣传的材料来使用,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甚至使用插件自动更新信息的,更是存在侵权的隐患,不管是委托代管,还是系统自动更新,法律责任要归于委托人或者使用者来承担责任。从合同方面来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仅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权利人并无约束,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至于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需受托人和委托人内部解决。
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纠纷。从根源上来看,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会给权利人造成影响。随着技术进步,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传播形态,但是追本溯源,权利人对作品控制,或者说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主意思,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误解或者曲解将会造成更大的矛盾。(郭振华)(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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