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微信、微博成侵权重灾区(3)
2019-02-13 15:23经济参考报浏览:次
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会给权利人造成侵害。随着技术进步,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传播形态,但对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思,剽窃、误解或者曲解都会造成侵权。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从三个案例说起
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将某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了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原告熊定中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缨诉阿里巴巴集团图片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阿里巴巴1688V”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微博,该微博下方附有漫画家黄缨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漫画作品,图片无署名且去掉了原作者水印。黄缨(笔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并向公众传播,且未为原告署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赔礼道歉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
案件呈现高发的态势
由于用户需要借助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借助用户来增加流量和吸引更多用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平台对这些信息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的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平台还有一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时,以至于平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是对版权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达到野蛮的程度。为了宣传自身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署名抹去,重新发布,这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发生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身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责备权利人索赔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
从自媒体分发的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本的技术服务。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的虚假、夸大、博人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像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样,一个爬虫就可以以数以万计的数量对全网的信息进行抓取。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从三个案例说起
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将某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了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原告熊定中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缨诉阿里巴巴集团图片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阿里巴巴1688V”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微博,该微博下方附有漫画家黄缨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漫画作品,图片无署名且去掉了原作者水印。黄缨(笔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并向公众传播,且未为原告署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赔礼道歉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
案件呈现高发的态势
由于用户需要借助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借助用户来增加流量和吸引更多用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平台对这些信息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的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平台还有一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时,以至于平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是对版权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达到野蛮的程度。为了宣传自身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署名抹去,重新发布,这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发生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身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责备权利人索赔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
从自媒体分发的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本的技术服务。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的虚假、夸大、博人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像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样,一个爬虫就可以以数以万计的数量对全网的信息进行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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