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火入魔"婚闹频频上演 专家:将禁止性条款写入法律(3)
2019-01-30 11:16正义网浏览:次
而一旦婚闹中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婚闹者还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张丽娜表示,在现实案例中大致会涉及两类罪名。“第一类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婚闹过程中,若造成伴娘或其他婚礼参与者坠楼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那么导致该后果发生的行为策划人、积极实施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是强制猥亵罪。”2013年,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猥亵伴娘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年9月,16岁女孩高某应朋友之邀充当伴娘。婚礼当天在“闹伴娘”时,高某和另一个伴娘的衣物被七八名男子脱光并实施猥亵行为。此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多次试图自杀,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这些居心不良者,将其无耻行为披上婚闹的外衣,然而婚闹也不是法外之地。”张丽娜补充道,低俗婚闹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不限于上述情形,须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否涉嫌犯罪、涉嫌触犯何种罪名。
“既要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得追究刑事责任。”刘俊海则将这三种责任概括为“婚闹者法律责任的三颗牙齿。”他表示,一旦婚闹事件发生严重后果,应当严格追究婚闹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刘俊海还认为法律应“长出”第四颗“牙齿”,即信用制裁、失信制裁。“应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婚闹者,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其曝光。”
将禁止性条款写入法律
2018年从地方到中央都在积极整治低俗婚闹行为。如2018年8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发布《日照市组织开展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部署进一步遏制低俗婚闹行为。2018年12月,民政部发文要全面推进婚俗改革,要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积极倡导格调高雅、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反对利用婚姻敛财,抵制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那么,除此之外,治理低俗婚闹是否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发力?刘俊海认为,杜绝低俗婚闹要移风易俗,建议出台杜绝婚闹的乡规民约。
“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同时,各地从根本上应就移风易俗问题改进治理方式,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抵制当地婚闹恶俗。”刘俊海建议,在各地乡镇组织村委会下,设立“反婚闹理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理事会,见证婚礼中各种不良行为,如有越界或低俗婚闹的,应及时制止,作出通报批评。
同时,刘俊海还表示,仅靠公安司法机关的治理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应当将乡规民约融入核心价值观,各地应当制定出台专门禁止婚闹乱象的乡规民约。此外,要提高婚姻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维权意识。遇到低俗婚闹情况,及时报警,依法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但解决低俗婚闹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写入法律。”刘俊海强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吸纳婚俗内容,对近些年的婚闹乱象作出禁止性规定,通过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弘扬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
“法治社会,没有什么可以成为违反法律的挡箭牌。”张玮表示,习俗不能成为违法的抗辩,祝福更不能成为恣意的理由。“谴责千次不如严惩一回。每一次极端婚闹行为被曝光都会受到近乎一致的谴责,但谴责过后非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张玮认为,脓包不挤不破,低俗婚闹不惩不除,应用法律的严惩为极端婚闹划上休止符。对此,他建议从两方面进行改进。
“一方面,必须破除法不责众的思维。”张玮称,低俗婚闹更像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狂欢,参与者众多。但是参与者众并不意味着集体无责,相反这样的行为越是得不到惩治就越是容易形成恶劣的示范。当法不责众成了哄闹者的挡箭牌,集体成为罪恶的包容器,只会让这种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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