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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行为如何定性(2)

2019-01-30 11:11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几种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离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虽然“办事”和“收钱”中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但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办事”和“收钱”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约定离职后收钱,是为了逃避惩处而采取的手段。
  第二种情况是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依法从事公务,在从事公务期间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因离退休人员实际拥有一定的职务,从事具体的公务,重新拥有了公权力,改变了离退休状态,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以受贿罪论处。
  总之,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判断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行为人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时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拥有公权力,“办事”和“收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本报记者 刘一霖)(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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