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莫名其妙背负近400万巨债!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疑点(2)
合肥庐阳:察微析疑帮助无辜企业卸下巨额债务】
姚雯/漫画
“莫名其妙就欠下了390多万元的债务,困扰了我们3年多时间,一直闹心得很,很难集中精力抓好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下好了,我们终于把这个沉重的包袱给卸下了。”日前,安徽省合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该市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巨额债务从天而降
“检察官,我是合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这次来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2017年8月14日,一名申诉人急匆匆地走进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一大摞申诉材料。
经审查,该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庐阳区检察院很快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很快捋清了整个过程。
原来,2014年10月,合肥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与安徽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事项,由合肥市一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
为了降低担保责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包装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在包装公司的请求下,韦某以个人和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联合另外1家公司和4名个人,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此项借款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若包装公司未能如期还钱,导致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上述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对代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装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5月代偿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77万余元。同年7月,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依法偿还其代偿款项和逾期担保费、利息等共计391万余元,反担保人生物科技公司、韦某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生物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就这样,生物科技公司背上了390余万元的债务。
认真审查发现疑点
这个巨额债务,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他们背负得莫名其妙。
办案检察官在询问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得知,该公司从来没有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涉案款项签订过《反担保合同》。直到法院开始执行该公司财产的时候,才知道欠下了巨额债务。
此时,判决书已经生效,没有办法提起上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判决检察监督。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办案组到原审法院调取了该案的相关诉讼材料。结合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疑点。
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申诉材料表明,2014年5月18日,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韦某转让全部股权,退出该公司。同年6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韦某变更为现在的负责人。然而案卷材料显示,韦某以该公司名义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是2014年10月27日,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既然韦某早就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怎么能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呢?难道是该公司给予了韦某委托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但是,检察官翻遍全案卷宗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材料证实。